体育赛事直播产业盗播现象不容乐观行业冲突频发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19日 13:13 作者: jrs直播 阅读时间:2分钟

据悉,中国版权协会版权监测中心针对足球类、篮球类、乒乓球类、格斗搏击类、综合赛事等共计546场赛事,进行了不同场次、不同方式的监测,共监测到未授权直播流链接4633条;点播共监测2025场赛事,监测到侵权点播链接62.32万条。...

“以2017赛季亚冠联赛的监控为例,直播监控结果显示,共发现侵权平台36个、侵权链接413个。对此,监控发出直播警告信838封。但JRS直播,虽然有的平台下载了侵权链接一段时间后又会上线;虽然有的侵权网站已经被关闭,但可能会更换域名重新回来,侵权成本很低。” 吴冠勇表示,我国体育赛事直播行业盗版现象不容乐观,极大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苏宁体育集团知识产权副总监郭晨辉指出,目前体育赛事直播的侵权形式包括嵌套、跳跃、屏蔽电视信号等。 此外,还包括使用境外信号或非转播信号等侵犯体育赛事直播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与传统媒体相比,体育赛事直播的时效性、数据不可逆性、无转授权、无法将直播费用分摊到每场赛事等特点,也使得体育赛事直播的侵权损失难以认定。

行业冲突:

侵权诉讼频发

早在2016年,智研咨询发布的《2016-2022年中国体育赛事运营市场研究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显示,2020年,体育赛事运营市场规模或将达到3600亿元。

3月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两起涉及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侵权案件,即新浪公司诉天影九洲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央视国际公司诉北京暴风案公司涉嫌侵犯版权。 积极回应了理论界争议较大的“体育赛事直播图像的版权问题”。

以新浪公司诉天影九洲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为例,一审法院认为,体育赛事转播需要对镜头进行选择和排列,形成新的画面进行观看,这是一种创造性劳动; 而这种不同的选材、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体现了画面的原创性; 因此,天影九洲公司的转播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事件的整体游戏镜头尚未稳定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不能满足电影作品的固定要求; 另外,中超赛事公开信号中的精彩片段只有4分钟长,或许具有独创性。 整个现场事件序列的性感程度不足以满足电影作品的原创性要求。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新浪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该序列属于电影作品或者录像制品。 因此,电影作品的原创性分析离不开录像。 在综合考虑我国著作权法逻辑体系、著作权及相关权制度历史发展以及当前司法实践等因素的基础上,电影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在于独创程度,而不是原创程度。原创程度。 是还是不是。

法律性质的争议:

工作或产品

网络盗版现象猖獗,引发了体育赛事直播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军认为,关于体育赛事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固定性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前提; 另外,在版权性要求中,独创性是一个定性问题,而是一个非定量问题,即独创性问题只涉及有无,而不涉及水平。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和产品的保护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以“创意高度”来判断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体育赛事节目被认定不属于作品,则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与我们国家有关。 文化产业的发展将会受到很大的阻碍。

央视法律部副主任严波也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视频产品的本质是对表演或其他图像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和记录,并不要求独创性。 电影和视频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它是否具有版权法意义上的原创性。 具有高度独创性的裁决会导致因人而异的主观判断。

“体育赛事本身是体育比赛,不属于著作权作品。但编排、处理体育赛事的赛事节目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未来,视频作品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不应过于狭窄。”应当适当放宽,只要拍摄达到一定的原创性,就应当构成视听作品,而不能仅限于采用类似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贤认为。

保护路径争议:

版权法或反法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姚冰冰认为,体育赛事直播或者转播涉及重大经济利益。 体育直播节目是劳动者和投资者自主制作的成果,法律应该提供合法的保护。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是相关市场主体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

“我国体育赛事节目可以选择的法律保护路径包括著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侵权法保护和特别法保护路径。”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黄无双表示,从利益定型的角度以及维护法律秩序的角度来看,最理性的方式还是司法部门或者立法者以某种方式向整个社会表达一条道路; 追求法律稳定远高于个别案件的得失,可以选择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反击。 规范不正当竞争; 当我国的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也可能会出台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体育赛事直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宋健表示,在体育赛事的保护方面,目前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存在差异。 对于制播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不具备灵活解释和适用的空间。 当多种法律保护路径并行时,应选择最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路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指出,著作权法是市场法,应回归经济理性。 作品的原创性不能仅从文学和技术层面来看待,还应该以供需关系为标准; 原创性 性与工作类型无关。 不能一刀切地认为某一类作品的原创性一定高于或低于另一类作品。 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供需关系; 体育赛事直播的打造往往需要巨大的财力投入,人力和优质直播的供给往往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体育赛事直播不仅有版权保护的必要性,还需要降低原创性判断标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成为版权法的包罗万象或袖珍法。 反不正当竞争所保护的权益只能在个案中考虑。 事先并没有对其合法性的自然推定。 而且,只有当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才能寻求合法利益。 被动救济无法通过事先转让或许可获得积极利益。 如果用反法律保护来保护体育赛事直播,保护程度将难以满足行业需求。”熊文聪认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也认为,在比较多种替代路径时,建议采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为网络法治提供更详细的解释。体育赛事概念的运用具有解释空间。 监管方法。

对于体育赛事直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姚冰冰建议,应根据体育赛事直播行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反映市场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制定更加科学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准确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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